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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破获首例假冒电子烟案:查获4万余支,涉案金额466万余元

2022-07-30 行业资讯 加入收藏
2021年12月17日,由广西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广西梧州市首例涉电子烟类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李某顺出资受让梧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后与郑某多...

2021年12月17日,由广西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在藤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为广西梧州市首例涉电子烟类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李某顺出资受让梧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后与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等人在梧州市藤县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经营管理该公司,未经相关电子烟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公司获得订单后,购买烟管、烟嘴、烟油等原材料,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

  2021年6月9日,梧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民警在藤县某镇农贸综合市场三楼现场,缴获假冒深圳汉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HQD”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26300支,假冒深圳威铂利科技有限公司的“Elf Bar”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3350支,假冒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的“(KADO)PUFFPLUS”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10000支(其中4800支散装,5200支盒装),假冒北京漫科斯威科技发展公司的“MK”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400支,以及电子烟防伪码、半成品电子烟空烟杆、烟嘴等物品一批。经鉴定,以上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660518元。

  案件移交到藤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后认为,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明了李某顺、郑某多、郑某宽、郑某伟的犯罪行为及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结合案情,围绕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危害等问题对李某顺等人作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假冒注册商标,本质上是搭知名品牌的便车,利用品牌的知名度,销售低成本假冒产品牟取暴利,不仅损害了品牌方正当利益,还将品质不能保证的假冒产品流向社会,属于侵犯品牌方和用户权益的双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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