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姓烟!工信部拟将电子烟参照烟草管理
证券时报记者 余胜良
3月22日,工信部网站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长期以来,业内人士争议的电子烟到底是烟,还是电子产品,很快将有定论,从征求意见来看,纳入烟草管理的可能性极大。
从征求意见中看,工信部将电子烟称为新型烟草,倾向性已非常明显。这是电子烟从业者一直想避免的一种定性,多数业内人士希望将电子烟定性为电子产品,从而减少束缚。美国上市的雾芯科技盘前已下跌37%,可见该定性影响之烈。
不过工信部尽管将电子烟定性为新型烟草,要“参照”烟草管理,但并不是“按照”,这是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诸多业内人士之后,业内的普遍看法,认为对行业的影响不会像想象的那么激烈,会给电子烟企业活路。
影响
这个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主要是国内电子烟行业发展太快,国内销售高增长,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会长欧俊彪表示,有必要将行业纳入到监管范围内,有规则可依,实现监管法制化。
“参照和按照不一样,如果是按照的话,电子烟就是死路一条了,多大程度上参照也不一定,还要等细则。”欧俊彪认为,对出口企业来说肯定没影响,还要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产品需要遵从销售地国家的法律监管。
他认为,主要影响是生产端是否合规,另外是税收一定会有所提高,这就要求企业有雄厚实力。
传统香烟的烟草专卖非常严格,从烟叶收购环节就开始监管,到生产制造、流通、零售,都在强监管内。以零售为例,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目前国内市场主要靠开实体店拓展销售,如果零售纳入专卖,那整个行业就要经历颠覆性变化。
不过欧俊彪认为,流通环节不大可能按照传统烟草来管理,否则行业就没有活路。
此外传统烟草管理中,出口也是强管制,比如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不过包括欧俊彪在内的业内人士都认为,出口是创汇行为,不会有太多变化。
深圳尊一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向洁认为,对生产制造类电子烟企业,不会有太多变化,这类企业生产产品主要用于出口,这是中国具有强竞争优势的产业,目前在深圳有300万人直接或间接从事这个行业。
深圳嘉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跃斌倾向于观望进展,“猜测没有意义,相信国家政策会有一个好的办法。”
“时代在发展,不会走倒路”,欧俊彪认为,这个行业从长远看没有问题,还有20年的发展红利。
法规
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意思是在正式条例出台之前,听取业内各方意见和建议。
公告称,近年来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监管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以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
公告称,这种监管办法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在这里,强调了电子烟含有尼古丁,有上瘾等特性,这也是不少市场人士看好电子烟的原因,电子烟和传统香烟相比,危害小,又有上瘾特征,能重复消费。
不过国际上对电子烟监管,并不都是按照烟草,有些国家监管是按照烟草,电子烟按照烟草来管理,多数还没有定性。
为了让电子烟和烟草更完美结合在一起,拥有电子烟优势,为政府交税,又能减少政府监管压力,在日本流行了加热不燃烧新型电子烟,不过这种电子烟都是按照香烟征税。
按照传统香烟,电子烟征税要达到销售价格的60%左右,而目前雾芯科技披露的毛利率还不到40%,这样的重税对电子烟来说可能无法承受。
除了重税,还有一个就是专卖制度,可能也让电子烟品牌方丧失主动权。
征求意见还称,要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