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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 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2023-10-08 行业资讯 加入收藏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这意味着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案情简介2022年10月,陈某经网友推荐,添加了赖某的微信。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商谈关于“上头电子烟”的问题,赖某表示自己吸食过“上头电子烟”。陈某则询问“上头电子烟”是否含有毒品,赖某称含有大麻,并向陈某发送了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的症状的视频。陈某则表示自己也想

2023年10月1日起

依托咪酯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这意味着

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

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陈某经网友推荐,添加了赖某的微信。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商谈关于“上头电子烟”的问题,赖某表示自己吸食过“上头电子烟”。陈某则询问“上头电子烟”是否含有毒品,赖某称含有大麻,并向陈某发送了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后的症状的视频。陈某则表示自己也想试一下这种电子烟,向赖某求购。双方商定以1.6万元的价格交易10支“上头电子烟”,由赖某送到深圳给陈某。

双方约定交易后,由于赖某之前在谢某处购买过“上头电子烟”,于是联系到谢某,说明来深圳交易10支“上头电子烟”的事情,并将陈某转给赖某的定金人民币500元转给谢某。谢某收到定金后,联系马某开车,一起到清远市找人以人民币1.05万元购买了35支“上头电子烟”。在车上,谢某将11支“上头电子烟”交给赖某,并在车上与赖某商议到深圳完成交易后,两人均分获利。马某则在自己曾吸食过“上头电子烟”,明知含有毒品且赖某、谢某系前往深圳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情况下,仍驾车将两人送到深圳。

2022年10月29日,赖某带着10支“上头电子烟”交易时被现场抓获,缴获毒资人民币1.55万元。后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抓获谢某、马某,在谢某、马某、赖某身上各扣押“上头电子烟”1支,在马某驾驶的车上搜查发现24支“上头电子烟”,经鉴定,均含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被告人赖某与他人商量贩卖“上头电子烟”时告知当中含有大麻成分,足以证实被告人赖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而被告人赖某告知被告人谢某相关贩卖毒品情况并从谢某处购入“上头电子烟”,亦可认定被告人谢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马某明知来深圳是交易毒品,仍驾车送二被告人来深圳,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赖某、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同时对三人均附加判处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37支“上头电子烟”,予以销毁。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被告人以贩卖毒品为故意购入并销售“上头电子烟”,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贩卖的“上头电子烟”中含依托咪酯成分,鉴于案发当时依托咪酯并未被列为管控药品,故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决定将依托咪酯等品种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依托咪酯作为毒品列管,为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大化制止依托咪酯的非法流通,净化社会环境。(延伸阅读:滥用“依托咪酯”有何危害?)

鹏法君提醒,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人的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特别是驾驶时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安全隐患极大,造成严重后果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远离“上头电子烟”,以免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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