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新建的电子烟加工厂竟是制假窝点
“为了不被发现,我把工厂建在不同的地方,看警察怎么查!”一制假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将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的加工厂隐藏在广西、湖南的乡镇、村落里,并使用密码记录生产数据。案发后,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抽丝剥茧,最终打掉了这个在多省市作案的制假团伙。
今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莫某飞等9名被告人五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5万元至4万元不等。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近日,贺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
村里新建的电子烟加工厂竟是制假窝点
贺州市某村位于平桂区、八步区交界处,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许多村民搭建厂房对外出租,吸引工厂企业进驻。2021年8月,该村一户村民将自家的厂房、房屋出租给广西桂林籍男子黄某伟用来做电子烟加工厂及职工宿舍。合同签订后,黄某伟和同伙开始安装锡焊机、空压机等机器设备,并对外发布公告,大量招工。附近的村民很快被吸引,30多名村民报名加入了电子烟加工厂。经过两天的岗前培训,30多名村民正式上岗,组装卷棉、焊锡、包电池、注油、上盖、装烟嘴,最后贴上他们看不懂的英文品牌标签。就这样,一支支电子烟生产出来,经过包装后通过物流发往广州、深圳等地。
据工人介绍,租赁厂房的黄某伟只是焊锡条线的负责人,而加工厂的老板实际上是莫某琛。此外,黎某友、林某生及其妻子黄某芳都是工厂的管理人员。
2022年5月,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深圳市多家电子烟公司报案,称这家电子烟加工厂生产的品牌电子烟与他们公司生产、销往境外的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是同一类电子烟产品,却并未获得他们的授权。
经过多日摸排后,公安机关联合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部门搜查了这个电子烟加工厂,当场缴获贴有报案公司品牌标签的成品电子烟2.8万余支,以及大量包装盒、电子烟烟壳、烟管等原材料,还有电子注油机、锡焊机、烟雾检测仪等生产机器,并于同日抓获工厂管理人员莫某琛等5人。
由于现场查获大量成品、半成品电子烟以及齐全的机器设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意识到,该案极有可能是一起重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于是邀请平桂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制假现场、查阅材料、重案会商等多种方式了解案情后,认为现场查获的成品电子烟与报案公司生产的电子烟从包装盒到商标都有极高的相似性,甚至部分型号都完全一致,建议公安机关将查获的成品电子烟及时送检,并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验结果显示,现场查获的十余款电子烟与4家报案公司生产、销售的有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是同一种产品。5名犯罪嫌疑人也均供认该厂生产电子烟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获得任何授权。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同一种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22年7月依法批捕了莫某琛等5人。
深挖
发现犯罪嫌疑人“狡兔三窟”
至此,该案似乎可以审结了。但莫某琛讯问笔录中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工厂生产的电子烟是按照阿飞的订单生产”。该工厂的订单来自哪里?“阿飞”是谁?案件是否遗漏了犯罪嫌疑人或者存在尚未查清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侦查提纲,建议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根据取证意见,对“阿飞”的身份进行了补充讯问,莫某琛进一步供认,“阿飞”是他的大学同学,告诉他生产电子烟比较赚钱,并建议他投资一家电子烟加工厂,原料和订单都由“阿飞”负责,他只需按订单生产即可。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也提到有一个叫“阿飞”的男子,曾在工厂开工前,教授他们生产电子烟的工序。林某生夫妇还供述,他们接收的原材料是“阿飞”通过物流运送过来的,成品电子烟也发往“阿飞”提供的地址。根据犯罪嫌疑人辨认,公安机关查清,“阿飞”的真实身份是广西桂林籍的莫某飞。
通过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莫某飞的行踪,并于2022年8月在搜查平南县某工厂时,当场抓获正在卸货的莫某飞及雷某涛、胡某、袁某等人,同时在现场的货车上及工厂车间内再次查获两款与报案公司生产的电子烟相同的成品电子烟共计1.87万支,并查获一批制假机器以及大量烟油等原材料。
经报案公司证实,该工厂生产的电子烟亦未取得有关授权许可。莫某飞、雷某涛等人也均供认现场查获的电子烟假冒了报案公司的注册商标。莫某飞还供述,贺州市及贵港市两个制假窝点均是在他的授意下建立的。
公安机关查明,莫某飞既出资授意他人在不同的地方成立电子烟加工厂,又与雷某涛等人合伙出资购买原材料,提供给加工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并销往境外。2022年10月,平桂区检察院对莫某飞等人作出逮捕决定。
办案人员进一步侦查后发现,在平南县制假窝点查获的电子烟中,有1.7万余支是在窝点门外的货车上查获的,而在厂内仅查获散装成品电子烟1500支,且根据工厂工人的证言证实,货车上的电子烟并非该厂生产。办案人员认为,货车上的成品电子烟来源仍需进一步查证,案件可能存在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制假窝点。检警会商后,一致认为应对车辆行车轨迹、货车司机证言等方面进行补充侦查。
循着行车轨迹,公安机关追查到了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某镇的某工厂,得知该厂老板蒋某飞等人已于2022年8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查获报案公司多种型号成品电子烟6000余支、半成品电子烟及品牌防伪码若干。通过调取当地公安机关的卷宗,办案人员查明,该加工厂是本案的第三个制假窝点,背后的管理者正是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雷某涛。
破解
笔记本上的神秘代码
“该案作案时间跨度长,犯罪链条分布三省各地,产品销售境外,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平桂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因为人赃俱获,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查获的成品电子烟的价值并无异议,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成品电子烟总计5万余支,涉案价值555万余元。
然而,各窝点从成立到被查获,已存在一年左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工厂工人的证言,其间各窝点均正常开工生产,源源不断有原材料、成品电子烟进出。那么,在此期间销售的成品电子烟数量有多少、型号是什么?是否全部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各犯罪嫌疑人均不供认,对该部分事实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及移送审查起诉时也未能查清。
对此,承办检察官重点对各犯罪嫌疑人这一年间的纸质笔记本、原始凭证、交易表格等电子数据重新审查,并进行交叉比对,一一核实各制假窝点的犯罪数额。这些证据以表格等形式,记载着大量的日期、数量、符号等信息,并标记有“B5”“B9”“C1”“H”等大量代码,疑似各窝点的生产数据。经仔细梳理,检察官查明,莫某飞及其同伙已生产并销售的成品电子烟达86万余支。这86万多支电子烟是否全部是未经许可生产的注册商标电子烟?被侵权电子烟的具体型号是什么?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将现场查获的包装盒或者商标给认罪的林某生等人辨认。通过组织辨认,林某生等人认出其中十余个代码符号,分别对应报案公司已注册商标的电子烟型号。
据此,结合已查清的数量、价格,经过仔细梳理,检察机关追加认定莫某飞等人的犯罪数额为2000万元。
今年3月,平桂区检察院以莫某飞等9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6月30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部分被告人上诉后,9月4日,贺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现已生效。(梁军 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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