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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电子烟适用

2022-11-09 行业资讯 加入收藏
工信部网站11月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工信部网站11月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电话:010-66023282(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附件: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22年11月4日

工信部就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电子烟适用

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我部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规定》,明确了烟草专卖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7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九十二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在现行《规定》管辖章节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过程全纪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增加罚款金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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