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花季少年犯贩卖毒品罪获刑三年
近日,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罗某通过“蝙蝠”APP购买10ml“大麻烟油”,然后在网上购买了十余支电子烟空杆进行装配。2021年7月至8月,罗某先后共计11次贩卖含有0.2至0.5毫升不等的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其中有2名购买毒品人员为未成年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两次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罗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刚过15周岁的罗某,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却因为贩卖毒品葬送大好年华。毒品具有较强的致瘾癖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在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的方式传播,具有隐蔽性,其外观上与一般电子烟基本一致,稍有不慎即会“中招”。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并保持警惕意识,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坚决与毒品说“不”,不要贪图新鲜感,心存侥幸而误入歧途。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