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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烟叶提炼电子烟油案件一审判决:三名被告被判非法经营罪

2022-07-31 电子烟油 加入收藏
涉案烟叶货值为474.97万元。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对非法收购烟叶提炼电子烟烟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肖某华、盘某达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涉案烟叶予以没收,由新田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今年2月3日,永州市烟草专卖局、新田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当地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收网行动,在新田县两处仓库查获违法烟叶97.77吨、用于提炼电子烟烟油的设备1套。经依法鉴定和核价,涉案烟叶货值为474.97万元。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新田县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县公安局立案。经查,2020年9月以来,李某、肖某华在盘某达等人手中非法收购烟叶97.97吨,存放于李某租赁的仓库和肖某华家中,伺机用于提炼电子烟烟油。今年3月29日,李某、肖某华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0日,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肖某华、盘某达提起公诉。

案件查处过程中,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先后专门作出工作指示。该案的成功告破,为强化电子烟原料监管、依法履行控烟履约主体责任提供了生动的执法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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