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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依法防治的关键与路径

2021-07-10 电子烟油 加入收藏
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

  新型毒品犯罪的防治路径

  第三,创新宣传教育路径,培育禁毒治毒拒毒的健康文化氛围。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增量对象主要指向辨识能力不强的青少年群体。针对这种情况,在坚持推进宣传教育全覆盖的基础上,应不断创新宣传教育路径,采取青少年和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充分运用 微信、微博、抖音 等覆盖面大且广泛流行的各类社交媒体、短视频、新媒体平台扩大毒品宣传,揭露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滥用所造成的危害,消除宣传教育盲区。把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和新型毒品危害宣传教育知识融入学校禁毒师资培训内容,列入党校、干部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纳入禁毒品牌创建活动和禁毒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农村 六进 工作重点内容,在日常教育中重点引导广大师生和干部群众提高警惕性和识别防范毒品的能力,从而增强大家抵御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在社会层面,强化针对失辍学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外出务工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对娱乐服务、出租车、物流快递等重点行业青年职工,医药化工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实验室和电子商务企业从业人员等,开展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毒品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法治意识、防范意识,最终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健康积极的生活文化氛围。

  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的生物毒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已人所共知,而新型毒品的出现进一步增加了治理困难。2021年5月,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将整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为毒品进行管制。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九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中的一类,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不依赖于大麻的种植,成本更低,获取容易,且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目前已成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中涵盖物质种类最多、滥用最为严重的家族。在全球已发现的1025种非植物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中,合成大麻素类有297种,占近三分之一;我国已发现103种,潜在数量可能高达成千上万种。在我国已列管的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中,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数量最多,达53种。即便如此,新型毒品种类仍然层出不穷,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出现新精神活性物质1047种,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其既有含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如 小树枝 电子烟油 娜塔莎 等,也有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分的混合产品,更有将传统毒品改头换面进行掺杂包装的 奶茶 神仙水 等,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新型毒品犯罪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三,传统毒品犯罪打击模式和治理方式需迭代 升级 。传统的毒品犯罪打击及取证方式讲求人赃俱获,但当前涉毒犯罪 人 货 分离,甚至全程 在线 进行,这给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司法程序关键的事实认定环节中, 列管目录 外新增的能使人形成瘾癖和依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面临执法、司法于法无据的尴尬境况,例如,针对 笑气 等气体类新型毒品的贩卖及滥用行为的定性与定量,都面临规范依据与认定标准缺失的问题。治理方式上,过去单纯依赖执法、司法强力打击、单一渠道和集中的专题警示教育已不能完全满足当下新型毒品的犯罪预防与治理需要。因此,新型毒品犯罪问题治理,亟须创新方式方法,并在证据审查判断和事实认定上更审慎、精准、高效。

  第一,坚持综合施策和 专群结合 的协同治理策略。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治理问题相互交织,在坚持专门机关严格管控和强力打击的基础上,应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禁毒 人民战争 道路不动摇,不断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走专门机关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之路,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最大化。例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成立物流寄递犯罪侦查部门,在重点人群以及涉毒情况比较严重的社区、村组网格化管理中建立敏感信息的举报、收集、综合研判机制,精准打击毒品犯罪。在具体策略上,建议发挥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的传统治理思想优势, 三治并举 综合施策,形成标本兼治的治理合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成效显现,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仍非常巨大,特别是受全球毒品形势影响,制贩、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增长迅速,一些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滥用情况突出,社会危害性大。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

  新型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无被害人犯罪,犯罪现场隐蔽性极强,侦查取证中运用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隐秘性与庭审质证的公开性之间容易存在紧张关系。作为毒品案件依法治理的关键,证据是确保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准确性与规范性的基石,在具体司法过程中需运用证据裁判规则进行严格的审查,坚持证据分类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鉴于毒品案件中不同证据种类所指涉的具体审查内容不同,应对涉案证据先进行分类审查,然后再从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6月21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召开的 净边2021 专项行动视频推进会议指出,当前, 国内一些地方制贩毒团伙网络依然存在,涉毒犯罪加快从线下向网上转移蔓延,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代表的新型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境内和境外毒品问题、传统和新型毒品危害、网上和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必须一如既往、坚决彻底把禁毒工作深入进行下去。

  第一,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列管目录的扩张使刑罚惩治范围不断扩大。新型毒品以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代表,该类物质又被称为 策划药 或 实验室毒品 ,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传统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打击,主要通过增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黑名单的方式进行。面对 策划药 滥用的新情况,不断扩容 列管目录 将其予以入罪打击是否一定是有效的善治方式?笔者认为,将新型毒品通过列管入罪的司法打击治理方式仍只是单向施策的应急之计,应当配套体系化的综合长效治理机制,进而培育国家禁毒、社会治毒、公民拒毒的健康文化氛围。

  第一,基于正当程序的证据来源审查。涉毒案件中四类证据来源应当重点审查:物证、书证取得的时间、地点、何种情况以及以何种方式查获、收集的;证人证言是否是源自直接感知、道听途说还是推断性言论,证人作证能力是否适格、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是否来源于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以及是否载明制作人或持有者身份信息。同时,办案中涉及运用特情或技术侦查等特殊情形,侦查部门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的程序瑕疵能否做出合理解释,无法作出解释的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笔者认为,证据来源的审查,有利于保障取证程序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而实现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价值追求。

  第二,新型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关联的具体犯罪行为呈现新形式。新型毒品获取渠道和滥用方式更便捷,吸毒活动、毒品贩运交易渠道更隐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电商平台等在线支付App和邮包快递等方式生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且行为全程零接触,甚至从毒源产地直达终端消费者。这使涉毒违法犯罪的线索信息发现、获取及侦查打击方式面临新挑战。

  新型毒品依法治理的关键

 毒品社会治理需坚持依法治理,新型毒品防治工作应坚持源头预防为先,创新宣传教育途径和方法,培育国家禁毒、社会治毒、公民拒毒的文化氛围,进而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健康无毒社会。

  新型毒品产生于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环境背景下,其所关联的犯罪行为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需在传统治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治理策略的综合性、预防性,创新宣传教育途径,培育健康的生活文化氛围。

  第二,坚持源头治理和预防性治理相结合。毒品违法犯罪问题治理,在具体策略上应强调源头治理和预防性治理理念,既 治病 ,更 预防 。新型毒品所呈现的伪装性、迷惑性以及具体犯罪行为上的隐蔽性,亟须通过高效的宣传教育机制、敏锐的防范发现机制,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的认知能力和拒毒防范能力。同时,可以在新精神活性物质管控上引入 类物质 概念予以严格列管,地方上可以积极探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细化实施办法、条例,不断完善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通过鼓励地方积极试点,将有效经验做法经过科学验证后予以推广适用,进而从根源上实现毒品治理的减存量、防增量,取得治理成效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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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基于公正司法的证据合法性与全面性审查。重点审查与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调取、鉴定等各取证活动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清单,签字确认是否完备,物品的特征、数量、名称是否注明以及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是否交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辨认,以及具体的收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性审查涉及所有类型的证据,且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必须予以严格遵循。对于取证合法性存疑且影响司法公正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除此之外,在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应该注意审查证据收集、移送的全面性。在勘验、检查、搜查、鉴定中发现的与毒品犯罪事实相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提取、保存、检验并全面移送,且需特别关注影响量刑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与移送,否则可能会影响定罪的准确性和量刑的公正性。当然,在坚持犯罪事实审慎认定和公正司法裁判的基础上,还应坚持综合施策,实现治理策略上的协同共治。

  第二,基于客观性要求的证据真实性审查。物证、书证未随案移送的需重点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制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更改迹象等;证人证言则要重点判断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并保证其基本的真实;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需重点审查其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删改等;其他类型的证据也需进行客观真实性判断。这是因为真实性判断是支撑证据获得证明资格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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