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子烟涉嫌贩卖毒品,从数量出发辩护,拘留37天后取保候审
黄某某从事电子烟买卖,他人处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子烟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因电子烟中含有大麻素成分,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黄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间应当从7月1日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列入管控范围后开始认定。2.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3.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黄某某从事电子烟买卖,他人处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子烟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2021年7月1日后,黄某某贩卖电子烟数量一支,价格为二百元人民币,该电子烟中含有大麻素成分。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黄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黄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间应当从7月1日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列入管控范围后开始认定。
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黄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间应当从7月1日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列入管控范围后开始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规定,自7月1日起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电子烟列入管控范围。目前公安机关查证黄某某7月1日以后贩卖的电子烟数量一支,价格为二百元人民币。经检测,该电子烟内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因此涉案情节较轻。
二、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
第一,黄某某有别于一般的毒品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辩护人会见黄某某了解的情况得知,其平时从事买卖电子烟的生意,即从他人处以优惠价格购买电子烟后再以较高价格出售,主观上仅具有通过买卖电子烟获利的意识,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直接故意,涉案系因电子烟油里含有毒品成分,因此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黄某某系初犯、偶犯。黄某某此前并无毒品类及其他类犯罪行为,系初犯。黄某某出售的电子烟里含有毒品成分,属于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系偶犯。此外,据辩护人了解,黄某某通过出售电子烟赚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少。
三、对黄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一,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根据辩护人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可知,黄某某目前已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销售电子烟的数量及获利,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并表示认罪认罚。黄某某涉嫌构成的贩卖毒品罪属于非人身暴力性犯罪范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此外,黄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黄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黄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黄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黄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黄某某进行监管。黄某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再犯危险。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黄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