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管理政策密集出台,电子烟将有法可依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7日。
意见稿明确,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纳入管理范围,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意见稿对电子烟产品的生产管理、质量安全、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均进行了相关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将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目前申请许可证的细则未出台,但根据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应当有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其他条件,可能对一部分现有电子烟企业造成经营上的限制。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同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不得通过该平台意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产品不得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刘培峰表示,为了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电子烟经营主体生产、零售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中泰证券研究所在12月3日发布研报中称,“近期电子烟政策密集发布,从征求意见时间和发布到实施间隔看,我们预期2022年上半年,全方位的电子烟监管体系将正式落地执行。产品规范化将使得劣质产品退出市场,有利于行业格局出清,同时产品安全提升有助于舆论环境改善,拥有资金、技术、制造实力的头部厂商获益。”
根据对现有意见稿的梳理,东吴证券分析师张潇等人认为,此次明确无尼古丁产品不受该办法监管缓解行业此前对于这类产品政策风险的担忧。后续电子烟品牌方或推出更多不含尼古丁的产品。而对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认为电子烟的生产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受到的影响会小于品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