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电子烟企业何去何从
1、《电子烟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电子烟的定义,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这一规定,将电子烟的烟杆纳入管理范围,而此前争议烟杆具有电子产品特性。2、、在准入环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
1、《电子烟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电子烟的定义,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这一规定,将电子烟的烟杆纳入管理范围,而此前争议烟杆具有电子产品特性。
2、、在准入环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中,从事电子烟生产、代加工等企业要扩大产能,也要获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而在批发、零售环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然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再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4、更受关注的是电子烟进出口的监管。比如,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该企业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果目的地暂无相关要求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近几年,我国电子烟出口增长迅猛,以深圳为主的电子烟产业,从自主品牌到发明专利在全球拥有绝对的优势并具有主导权、话语权。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11月26日发文呼吁,监管部门出台监管细则涉及出口方面,除了符合国际监管、我国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应实现简化和便利、鼓励和支持企业出口创汇,才能有利于维持我国电子烟产业在全球的竞争力。